本网讯(记者赵可会)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市自12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两档执行,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此次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通知要求,综合考虑人均GDP、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周边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测算修正后得出的。我市结合本地情况,确定了各县(市、区)对应的档次标准。
按照调整方案,承德市区(含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高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平泉市、承德县、滦平县、兴隆县、宽城、丰宁、隆化县、围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
记者了解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值得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组成不包含以下项目: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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